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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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3元,由被告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已预交,被告资中县罗汉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