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金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按月息2分(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金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洛阳金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