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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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商铺租金回报款30545.2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商铺租金回报款33939.1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