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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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济南贞明科贸有限公司设备余款274.3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济南贞明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54元,由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24004元,上诉人济南贞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4元,由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24004元,上诉人济南贞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