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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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86736.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20年6月24日的借款利息108640.49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费)12859元。 四、如被告***不能按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按时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房产【不动产证号: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104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6元,减半收取9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