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国祥建材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
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91民催2号

申请人: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住***。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厂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经查申请人申请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国祥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申请人。付款银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4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230400103。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出票人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国祥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申请人。付款银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4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23040010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悦琪

人民陪审员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张硕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婷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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