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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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福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广福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893925元、复利3670.48元、罚息48937.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斌、被告杨新宇、被告杨志岳对被告山东广福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斌、被告杨新宇、被告杨志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广福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7元,由被告山东广福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斌、被告杨新宇、被告杨志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