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昌桦钢材有限公司
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1548.66元、违约金20816.40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2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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