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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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昌桦钢材有限公司 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1548.66元、违约金20816.40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春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2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