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767610.42元、逾期付款损失(以66761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至2018年9月24日;以76761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至加工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客退品损失185688.1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6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为201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