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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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00026.82元; 上述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顺丰公司、***垫支的(20250元-18790.66元)1459.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72元,原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