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万都云雅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00026.82元;

上述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顺丰公司、***垫支的(20250元-18790.66元)1459.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72元,原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