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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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814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 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陈,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蕾,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永骜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丽莉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