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货款1052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29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2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负担1000元,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