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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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市威力斯钢丝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桔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通市威力斯钢丝厂支付货款310752元及利息(以310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南通市威力斯钢丝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7837.8元,由上诉人广州桔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55.8元,由被上诉人南通市威力斯钢丝厂负担2082元,反诉受理费5518.03元,由上诉人广州桔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8.43元,由上诉人广州桔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60.71元,由被上诉人南通市威力斯钢丝厂负担99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