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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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安华耐磨地坪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340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340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大连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大连安华耐磨地坪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16309.80元的利息损失,(其中以54770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62603.8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驳回上诉人大连安华耐磨地坪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4元(上诉人已预付),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9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承担37元,被上诉人承担3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