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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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方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损失192900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30元,由***负担606.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4023.09元。本案的评估费86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迳付向***受理费4023.09元、评估费8661元。***已预交的受理费为473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