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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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泰(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尤尼泰(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4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9元,减半收取5494.5元,由尤尼泰(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