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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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联森商务酒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停止提供影片《太平轮(上)》的在线播放业务;

二、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联森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联森商务酒店负担1300元。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联森商务酒店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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