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 华润唐山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润唐山医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99583.11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499583.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华润唐山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