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XX市鑫福全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11日的贷款本金4,399,522.97元、利息36,718.83元,本金的罚息32,098.04元、利息的罚息205.09元,并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399,522.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31%计算逾期罚息; 二、原告对被告XX市鑫福全洗煤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唐(2017)路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842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市鑫福全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9元减半收取即21,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95元,由被告XX市鑫福全洗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