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
唐山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工程款459296.50元及利息24974.2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35%自2018年10月12日始计至2020年1月12日止);支付工程质保金24173.50元,总计人民币508444.25元;

二、上述义务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84元,由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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