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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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道店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赔偿限额和商业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866.6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167.48元+在商业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541.42元-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垫付款73842.23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73842.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38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