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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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215.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20元,由原告负担561元,被告***、***负担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公司负担1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