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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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的物业服务费1072.32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