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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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8民初1221号 原告哈尔滨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颜华,住***。 原告哈尔滨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哈尔滨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凯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荣甜甜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