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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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兆力达钢材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盛赫镀锌型材经销部给付货款112855.73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55.73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起至欠付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沈阳市苏家屯区盛赫镀锌型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盛赫镀锌型材经销部负担4423元,由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2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