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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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 沈阳二四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1483.73元; 二、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 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7400元; 四、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五、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38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