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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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潍坊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名叉车一辆(保全价值共15万元)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峡山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