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1760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

被告***,住***。

被告***,住***。

第三人:王某,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8元,免收。

审判员赵宏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慧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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