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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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03411.50元及违约金80682.30元,合计484093.80元; 二、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初步结算的欠付***工程款47803803元范围内对***的工程款403411.50元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