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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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石家庄凌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凌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井陉县苍岩山镇红土岩村民委员会截至2020年5月1日所欠付的租赁费人民币134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井陉县苍岩山镇红土岩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井陉县苍岩山镇红土岩村民委员会负担996元,被告石家庄凌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