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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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女,住***。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瑞龙。 关于***与***、***、***、***、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60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在继承范兆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6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