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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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泸尊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泸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0元,由被告石家庄泸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12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