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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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480元,赔偿***鉴定费250元; 二、***赔偿***停运损失14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