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其他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 |
| 类型 | 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20)冀0111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增伍。 赔偿义务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院长。 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赔偿申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将华北制药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诉至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受理立案为(2020)冀0111民初10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且该案审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