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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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工程保证金18379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5元,由***负担2495元,由***负担2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