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金德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龙港镇下涝村民委员会工程款8797203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8797203元为计算违约金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0元,由温州金德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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