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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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金德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龙港镇下涝村民委员会工程款8797203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8797203元为计算违约金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0元,由温州金德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