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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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的汴阳楼迎宾馆及商业开发建设项目A#楼、B#楼、C#楼、D#楼、E#楼、F#楼、4#楼、12#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