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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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8163.3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45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