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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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潘兄弟铝塑门窗加工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30%,即124,323元,因其已在***治疗期间垫付159,047.50元,***应返还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潘兄弟铝塑门窗加工厂34,724元"; 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4,412.55元的30%,即124,323元,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潘兄弟铝塑门窗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4,412.55元的20%,即82,882.51元。 上列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6元,由***负担1183.8元,由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潘兄弟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1183.8元,由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9.2元,由***负担78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46元,由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潘兄弟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2786.46元,由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1元,***负担2732元,***负担18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