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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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新海派建材经营部 佛山市纳来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纳来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新海派建材经营部;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新海派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8元,由被告负担112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