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8日已产生利息为928.31元,之后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