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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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9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