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1975.79元(其中交强险1211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计人民币3497.52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45473.31元,扣除被告***垫付5861.86元和被告平安财险常州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实际应得129611.45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余款2364.34元返还给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1563.50元,由原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