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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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经营并搬离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且将东大门管理房的场地及地上建筑物交还给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 二、被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136.98元的标准计至被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租赁场所交还给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之日止,并扣除押金12500元)。 三、反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场所扩建造价费用180462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反诉原告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84元,反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