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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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郭广义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