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天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474.40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63261.73元(2019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7947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元(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通三建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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