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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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050843.73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2月27日按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依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已付扣除;2019年2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1050843.73元为基数计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