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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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聚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冀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聚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邯郸市冀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增加的工程量款、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等75.52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被告河北聚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返还原告邯郸市冀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被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完毕之日止;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冀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7元,被告河北聚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