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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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恒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芜湖恒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78689.78元并支付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芜湖恒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76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6元,由芜湖恒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