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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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市电白区金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2民初33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金桥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秋玲 人民陪审员苏桂珍 人民陪审员车登强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赖晓萍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